乘坐中巴出車禍傷者引用《消法》獲賠30萬元
  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訊(記者 陳霞)一起交通事故後,受傷的乘客徐某將中巴車主及事故方重型牽引車所屬公司一同告上法庭,依據《消法》進行索賠。近日,蘭州中院終審支持了徐某的訴求,判決兩被告賠償徐某經濟損失30餘萬元。
  2012年8月20日,徐某乘坐中巴車由蘭州到榆中途中,中巴車與一輛重型牽引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徐某十級傷殘。交警部門調查認定,中巴車駕駛員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重型牽引車負次要責任。徐某認為,自己作為乘客,實際上是一位消費者,在接受被告提供的客運服務中受傷致殘,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獲得賠償。為此,徐某將中巴車車主祝某和重型牽引車所屬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0餘萬元。
  庭審時,兩被告都表示,願意賠償徐某的合理經濟損失,但他們認為,這個案件應按照《侵權責任法》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進行判決,而不適用帶有懲罰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榆中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作為旅客和消費者,原告徐某乘坐被告營運的客車,雙方建立了旅客運輸合同關係。被告應當在合理期間內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對提供服務時造成旅客、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原告因接受被告提供的客運服務過程中受傷致殘,既可選擇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又可選擇依據《侵權責任法》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法院據此作出判決,被告賠償徐某經濟損失30餘萬元。一審宣判後,兩被告提起上訴。  (原標題:蘭州:乘坐中巴出車禍傷者引用《消法》獲賠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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